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十三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72.38分提高到80.05分,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由第29位提升到第14位,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提升到第31位。
进入新发展阶段,如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在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看来,应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级协作,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十三五”时期,我国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层级下移到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但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促进创新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为全面落实中央要求,结合现实问题,何志敏建议,应加快形成一支机制完善、人员齐整、保障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队伍。
“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制。”何志敏建议,技术性、专业性相对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办案职责,仍由省市两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在县一级设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支队(分队),负责知识产权案件案源发现、协助调查取证,并开展假冒专利查处等工作。通过省市县三级协作,实现不同类型案件分级分流,集中专业优势和人员优势,共同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
完善制度,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在今年2月举行的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在脱贫攻坚路上,涌现出柞水木耳、大同黄花等以地理标志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据统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产值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为巩固已经取得的脱贫攻坚成果,何志敏认为,我国应开展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加快地理标志相关立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举措,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能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何志敏介绍,目前,在专利、商标领域已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同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目前只有部门规章作为参考。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层面而言,应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
何志敏表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建立了两种模式: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中,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专门保护模式中,分别以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他建议,在专门立法中充分考虑两种保护模式的有效衔接,推进其协调发展。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和相关产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合力推进专门保护模式的健康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何志敏表示,“要深刻领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战略意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为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报记者 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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