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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第六期)

来源:粤高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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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时期,用人单位若未能以合规的方式收集、保存该等信息,导致该等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传播,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可以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在疫情期间,员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疫情防控之目的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收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首先,在收集信息时,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告知员工,明确仅可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疫情排查。

第二,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对于异常或存疑的个案可作跟进,补充收集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和存储方式。

第四,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仅确定必要的人员的查询、修改等操作权限。

第五,用人单位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及时销毁或匿名化处理(法律要求和允许保留的除外)。


3、如发现员工存在异常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披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否则,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故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仅披露该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不披露与疫情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不批露未受影响员工信息,并提示员工避免对外传播有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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