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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方面安全防范“疫情”?(第四期)

来源:粤高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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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知局公告的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因疫情导致专利权或申请权、商标权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且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行使权利障碍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专利业务之日起,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结束。


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


因此,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权利暂时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处理,并按照国知局的“公告”办理权利恢复,待权利恢复后,继续以该权利为基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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