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突出了行政执法特色,细化了商标侵权判断规则,必将能够实现其制定的预期目的,促进商标执法的确定和统一。
统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商标保护强度具有巨大的影响,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越低,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越容易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的范围越宽,商标保护强度越大,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实现程度越大。反之,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越高,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越不容易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的范围越窄,商标保护强度越小,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实现程度越小。因此,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调控商标保护强度的重要工具。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确定首先必须注意商标所有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能够确保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防止竞争对手不正当地损害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或者不正当地搭便车,又要防止过度保护,不能妨碍竞争对手的交易自由和竞争自由,不能不适当地增加交易成本。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到国家商标保护的现实国情和宏观政策,在经济粗放发展而采用宽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较高,而在以创新为基础的内涵式发展而采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较低。
行政执法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成为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纠纷处理的重要途经。不管是应当事人申请而处理还是主动查处,商标行政执法机构均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商标侵权处理和查处的关键,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统一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是落实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工具。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不只是一种抽象的判断准则,更是一套缜密的判定规则。对于幅员辽阔、发展程度各异、执法人员素质不同的我国来说,统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有助于商标行政执法的确定和统一,必将有力地促进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商标行政执法中的依权利人请求处理或主动查处,还是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然而,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在价值目标和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商标行政执法与侵权纠纷司法审判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更注重效率,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商标行政执法更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标司法审判机关主要是纠纷处理机关,更注重对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行政执法和商标司法审判的上述不同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掌握行政职权,商标行政执法不仅往往是主动的,而且是不可放弃的。商标行政执法不仅要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还必须维护涉嫌商标侵权人的利益,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主动收集构成商标侵权的证据,还要主动收集商标侵权抗辩的证据,务求商标侵权纠纷的公正处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标司法审判基本上是被动的,不告不理。人民法院并不主动收集证据,而仅仅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居中裁判,在原被告双方的对抗中追求公正的判决。因此,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不仅需要遵循私的商标法的原理和规定,还需要遵循行政法的原理和规定,既需要全面的构成商标侵权的内容,也需要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内容,务求考虑全面、公平合理。商标司法审判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则仅需遵循私的商标法的原理和规定,尽管同样既需要构成商标侵权的内容,也需要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内容,但却不需要考虑全面,而是应该务求维持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具有多个特点
从其具体规定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体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突出了商标行政执法特色。如《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明确了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在商标侵权司法审判中,尽管目前有相当多的法院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但也有个别法院并不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而是把不构成商标使用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二,规则细致,可操作性强。规则细化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另一大特色,可以说包括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概念的界定与具体判断、区分表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及其考虑因素、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内容的细化程度超过了以往大部分行政文件和司法解释。这些细化的规则便于操作,有助于规范各级商标行政执法机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和查处,统一处理结果。